XX实业发展公司于2009年12月与XX海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海口市的一层364.22平方米商业楼以480770元转让。XX海公司付款后因未办理过户,于2010年6月起诉,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XX实业发展公司新负责人接到执行文书后评估房屋价值,发现低价出售属国有资产流失。此时,湖南长沙刘小林律师受委托介入此案,刘小林律师自2007年起在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执业。
刘小林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其曾担任多家金融机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经历,迅速制定应对策略。一方面,他向强制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这个过程中,他精准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的经验,指出执行程序可能存在的问题,为案件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延缓了执行程序的推进,避免国有资产进一步受损。
另一方面,刘小林律师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结合自己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的丰富经验,认为原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他指出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存在XX实业发展公司原负责人与XX海公司实控人陈XX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原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他在抗诉申请书中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以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精湛的庭审技巧为支撑,让检方能够清晰地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接受了刘小林律师抗诉申请书中的观点,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这个环节,刘小林律师凭借其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提供了大量有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他曾深度参与企业运营,熟悉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等实务,这使得他在处理此类涉及国有资产的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
最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原一审法院重审后支持了刘小林律师主张合同无效的观点,为被告XX实业发展公司挽回国有资产损失305万余元。刘小林律师作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等,拥有深厚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其专业形象也受到业内认可,是长沙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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