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福安市XX公司、石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XX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为其代理此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宁德地区深耕多年,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
2013年6月29日,XX公司将玻璃送货上门给石XX,李XX在卸玻璃时,玻璃突然爆裂,致其左眼受伤。李XX先后在宁德人民医院和福州东南眼科医院治疗,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XX向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仲裁请求被驳回。此后,李XX将XX公司和石XX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62387.45元。
在庭审中,关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问题,李XX认为自己为两被告提供劳务,与两被告构成劳务关系;XX公司认为李XX的雇主是石XX;石XX则认为李XX与XX公司形成加工承揽关系。冯从福律师此前处理过类似的劳务关系认定案件,他依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货物从装车运送到卸车交付是XX公司作为卖方应履行的义务,李XX的行为是为XX公司提供劳务。且从货款中扣除爆裂玻璃价款以及XX公司支付李XX部分款项的事实,都印证了卸货风险由XX公司承担。最终,法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观点,认定李XX与XX公司存在劳务关系。
对于原告对损害后果自身有无存在过错问题,李XX认为玻璃突然爆裂不可预见,自己无过错,且XX公司和石XX未提供安全条件;XX公司认为李XX冒险人工卸货,存在过错;石XX认为李XX无过错。冯从福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向法院说明虽然李XX有一定过错,但XX公司未对玻璃进行安全包装和提供防护设备,过错责任更大。法院最终认定李XX自身有过错,但XX公司过错责任更大。
在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金额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上,冯从福律师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举证。对于残疾赔偿金,他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李XX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于医疗费,他依据李XX安装义眼的客观事实,争取到义眼费用的认定;对于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他也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安市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59430.08元,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冯从福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成功为李X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他作为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高度认可,是福建省优秀的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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