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原告苏X在中国XX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然而在2025年1月26日,原告女儿驾驶该车辆时为避让一条狗发生事故,致使车辆遭受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且同意对车辆进行维修,但后续却以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不明确为由,拒绝赔付发动机损坏部分。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的柴昊然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在此案中与刘律师一同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准备为原告维护合法权益。
在案件的前期调查阶段,柴昊然律师凭借其在民事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展开工作。其曾担任过地方医院法律顾问,在处理复杂事务、获取证据等方面具有一定技巧。柴昊然律师通过与原告详细沟通,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积极收集如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维修记录等能证明发动机损坏与此次事故存在关联的证据。同时,深入研究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进入诉讼过程,被告以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不明确为由进行抗辩。柴昊然律师曾担任富滇银行代理律师追讨贷款类欠款,在此类需要精准分析证据和法律关系的案件中积累了经验。在庭审中,他有条不紊地向法庭阐述观点,指出原告已经及时通知被告事故情况,并且发动机损坏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结合收集到的证据,详细论证原告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而被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未履行与原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的约定,存在明显过错。
在双方辩论环节,柴昊然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平实的语言表达,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他担任过文旅部门法律顾问,在应对复杂局面和激烈辩论时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他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指出发动机损坏系水箱损坏导致,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此与事故无直接关联,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昆明公司须支付原告苏X保险金2313元,案件诉讼费2392元由被告承担。柴昊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在执业以来,凭借出色的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同仁的认可,成为了值得委托人依靠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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