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和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为其药品在云南省线下诊所、单体药房渠道的独家经销商,严禁跨区域销售及未经许可网络销售,陆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供应药品总价款252400元后,主张被告存在跨区域窜货、违规网售行为,自行回收违约药品31206盒,支出费用166万余元,诉请解除协议、被告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购销合同、回收药品的相关记录和费用支出凭证等。但缺失能证明回收药品程序完全合规以及违约金合理的关键证据。单楷律师介入后,开展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收集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的证据,如公司内部文件、业务往来记录等;针对原告回收药品的程序,查找相关通知记录,证明原告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还收集市场上同类案件的违约金判定标准,以证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被告方律师则回应,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回收药品程序违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律师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质证,指出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被告方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的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
单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紧扣法律规则、多维度抗辩、结合类案思路的方法论。他先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约金条款进行精准抗辩;从合同履行主体、回收药品程序等多个维度提出质疑;结合证据规则和类案裁判思路,在庭审中高效应对,为客户降低了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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