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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受伤索赔,判决结果几经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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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6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2311681682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83163388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主攻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经济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已取得高级建设工程法务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高级企业合规师,2023年经过仲裁员课程系统培训。能够更高效的分析并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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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12月9日,韩XX在施工时,王XX提供的脚手架突然断裂,韩XX从上面摔下,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谁也没想到,这起意外事故之后的索赔之路竟如此曲折。
打工受伤索赔,判决结果几经反转

韩XX从2019年起就受王XX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劳务内容和报酬标准,没签书面劳务合同。这次受伤后,韩XX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他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

损害赔偿的事,韩XX和王XX多次协商,可一直谈不拢。没办法,韩XX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X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062.1元,还要求王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韩XX觉得,他和王XX存在合法雇佣关系,他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为王XX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安全隐患才摔伤的。王XX作为雇主,没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全部过错,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XX在一审时提出了好几个抗辩理由。他觉得韩XX自身存在操作过错,韩XX和案外人同时踩踏脚手架同一木板,这才是导致脚手架断裂的主要原因,不只是工具存在隐患。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该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他还认为韩X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和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符。而且韩XX出院后没多久就恢复工作了,实际误工天数远不足200日,主张的误工期限没事实依据。另外,王XX说自己已经为韩XX垫付了42000元医疗费,但韩XX只认可其中的37000元,王XX还当庭表示会举证证明实际垫付金额。他甚至提出,韩XX的伤情不全是这次施工事故导致的,和他自身的其他意外也有关联,应该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扣除60%的损失金额。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韩XX因案涉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98590元。法院认为,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履行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他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王XX没尽到基本义务,过错较大,要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没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核算后认定韩XX合理损失为98590元,这个计算标准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为王XX在一审时没提交有效证据,法院就只采信了双方都认可的37000元垫付金额。最后,一审法院依据认定的98590元损失总额,结合80%的责任比例,扣除37000元垫付费用,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8590元,同时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王XX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觉得一审法院认定的垫付金额有错误,实际垫付是42000元,他有相关证据能证明。他还认为韩XX伤情和案涉事故不是唯一因果关系,一审没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而且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和实际情况不符,数额过高,应该调低。所以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韩XX则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王XX的上诉理由没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提交的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XX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的认定。

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他实际垫付了4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对这个事实进行了纠正。对于王XX主张韩XX伤情和其他意外有关,他却没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所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他要求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抗辩意见没采纳,认定韩XX伤情和案涉施工事故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的认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3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X承担主要部分,韩XX承担次要部分。

这个案子由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的王芳律师代理。王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经济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买卖合同案件。她服务于廊坊、永清县等地。而且她持有税务师、高级家庭教育咨询指导师等多项权威认证,还曾获评“劳动关系管理师优秀学员”“建设工程法务师优秀学员”。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在劳务关系中,雇主一定要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具,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而雇员自己在工作时也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双方都要及时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像医疗记录、费用凭证、聊天记录等,这样在处理赔偿问题时才能有理有据。

王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多年,她承办过大量类似案件,这让她在面对复杂的证据和法律问题时,能够迅速找到关键突破口。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使得她能精准地把握案件的走向。就像在这起案件中,面对王XX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她能冷静应对,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让她在处理案件时格外从容,无论是责任比例的划分,还是损失数额的认定,她都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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