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的原告是张XX,被告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互相推诿,于是张XX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刘X是否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刘X只是负责带班,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原告主张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刘X及其代理律师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不符合这一条件。
第二,四被告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告们则未明确提及相关抗辩内容。法院最终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所以对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在工地干活受伤,一定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后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个人承包工程时,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在分包工程时,要确保分包对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否则可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结尾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法院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的承担方,驳回了原告不合理的诉求。刘欢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可圈可点。他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领域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被告刘X成功抗辩,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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