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汤思骑律师则是这场战斗中的一位猛将。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中,汤思骑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赢得了关键胜利。
2010年8月,原告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批复成为吴井片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随后与被告二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共同成立被告一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运作该项目。协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由双方各分50%。2012年1月项目完成一级开发,审计确定了相关费用,但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
汤思骑律师于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他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余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均以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这成为了案件的关键争议点。
汤思骑律师接案后,凭借其对合同纠纷案件的高度敏感和丰富经验,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各项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他深知诉讼时效问题在本案中的重要性,于是从案件的细节入手,寻找突破点。他发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这一关键细节的发现,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汤思骑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针对《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精准的抗辩。他指出,案涉《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属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其中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且被告一已实际取得该笔管理费,原告有权按20%分取。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汤思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成功突破了诉讼时效的障碍,为原告追回了335万管理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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