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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琦律师:被控巨额合同诈骗,最终只按16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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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300人看过
导读:在合同诈骗案里,要是被指控涉案金额巨大,那判刑肯定轻不了。可周X被控合同诈骗巨额款项,最终却只按16万来量刑,这结果实在让人意想不到。
贾琦律师:被控巨额合同诈骗,最终只按16万量刑

这起合同诈骗案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在2016年到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和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和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了巨额投资款,周X涉案数额巨大。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是,2017年4月底,他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和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得投资款161万元。后来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了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

公诉机关认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骗取巨额投资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涉案数额巨大,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周X及其家属则认为周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构成犯罪,情节也没那么严重。

贾琦律师接受周X及其家属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贾律师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深入分析全案证据。贾律师发现,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所以周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而且在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另外,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都有限,和其他主犯有明显区别。

基于这些分析,贾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深入论证。从犯罪构成来看,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周X在项目有一定基础且归还大部分款项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从行为性质上,周X归还大部分款项的行为更符合民事纠纷的特征。从退赔情节来说,周X积极退赔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社会危害性降低。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贾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贾律师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这起案子由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的贾琦律师代理

通过这起案件,大家要注意,在商业活动中要避免夸大宣传,签订合同要遵守诚信原则。如果不小心陷入类似纠纷,要及时归还款项,降低法律风险。同时,一旦面临刑事指控,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中,贾琦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安徽大学法律专业的学习为他打下了坚实基础),成功为周X降低了刑期。执业这些年,贾琦律师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这份经验和钻研精神,让他能在复杂的案件中精准识别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抓住关键的量刑情节。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砀山县优秀律师”“安徽省县域律师领军人才”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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