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兵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事犯罪领域。他受委托独立办理过百余起刑事案件,在当地众多著名案件中都有参与。
在董某诈骗案中,原被告分别是公诉机关和董某,争议焦点在于董某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是否应起诉。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董某通过打开免提让诈骗分子与被害人通话实施诈骗的事实,但缺失能证明董某可从轻处理的关键证据。王正兵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多次与公安、检察院沟通,收集到董某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据,还获取了董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的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董某构成诈骗罪,但王正兵律师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提出董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方可能会质疑证据的关联性,但王正兵律师回应称这些证据能证明董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王正兵律师的意见,决定对董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再看蒋某非法经营案,蒋某非法经营烟草价值617422元,按照法律可能判近十年有期徒刑。原被告是公诉机关和蒋某,争议焦点是蒋某的量刑。蒋某最初的证据能证明其非法经营烟草的事实,但缺乏能减轻量刑的证据。王正兵律师认真把控每个环节,收集到蒋某不是开店经营,更多是零卖且未真正获利的证据,还证明蒋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庭审中,这些证据让法院综合考虑蒋某的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还处罚金30000元。
伍某盗窃案中,伍某在公交车上扒窃并取走3000元现金,且有多次犯罪前科。原被告为公诉机关和伍某,争议焦点是量刑。伍某最初的证据能证明其盗窃事实,但缺乏从轻处罚的证据。王正兵律师收集到伍某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赔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证据。庭审中,这些证据让法院从轻处罚,伍某虽有前科,但仅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王正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注重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特别是能证明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积极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确保证据被采纳;认真把控案件的每个环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量刑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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