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桥梁施工与养护公司签订《桥梁检测车租赁合同》,约定养护公司提供桥梁检测车及持证操作人员,若因设备故障或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由养护公司担责。同年X月,养护公司操作人员驾驶检测车作业时,未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致劳务公司员工触电重伤。劳务公司垫付457342.65元医疗费,员工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五级。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向养护公司及保险公司追偿,遭拒后委托许青山律师提起诉讼。
在这起案件中,存在诸多争议焦点。首先,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侵权方追偿医疗费;其次,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是否存在操作失误,应否担责;再者,受伤员工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否赔付。许青山律师凭借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经验,开始了破局之路。
许青山律师紧紧依托租赁合同中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积极收集并固定作业人员操作失误与员工触电受伤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同时,他深入研究工伤保险责任与第三方侵权责任的并行关系,有力地否定了被告“工伤保险覆盖即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在保险赔付方面,许青山律师通过细致的分析和论证,成功将作业平台上的受伤员工认定为保险“第三者”,突破了保险公司“车上人员免赔”的抗辩。
经过许青山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经审理认定,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员工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赔付;劳务公司垫付医疗费事实清楚,有权追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公司医疗费457342.65元,驳回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养护公司承担。许青山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帮助劳务公司全额追回垫付的医疗费,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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