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件中,原告ZX、WXX作为死者W某的近亲属,起诉多名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共计XXX万余元,并追加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事情发生在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原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交通局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以事故发生以及认为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为依据要求交通局担责,缺失能证明交通局有管理义务和过错的关键证据。厉春艳律师接受XX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及相关方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但这仅为主观猜测,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厉春艳律师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阐述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厉春艳律师的方法论是:首先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主体边界,确定当事人是否负有法定责任;其次紧扣关键证据,如事故认定书,夯实抗辩基础;最后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无证据支持的主张,构建完整的逻辑链来证明当事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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