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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支付的法律适用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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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4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8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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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桂林某有限公司与俸X1等人的劳动争议案,深入探讨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支付的法律依据问题。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何小艳律师凭借超15年执业经验及深厚民商理论功底参与此案。案例显示,不同法规适用存争议,为类似劳动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的启示。
劳动争议中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支付的法律适用难题

劳动争议案件中,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支付问题,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争议焦点。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企业的法律责任界定。以桂林某有限公司与俸X1、张X、俸X2、俸X3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例,便能深刻体会到其中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08年执业至今,她承办了数百起案件,在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她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秉持“专业立所、客户至上”的理念,以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同。在本案中,何小艳律师作为上诉人桂林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为案件带来了专业的法律视角。

本案中,俸X4在桂林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俸X1等人要求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支持了俸X1等人的诉求。然而,桂林某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但未明确该津贴由企业还是社保基金支付。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但桂人社发〔2015〕3号通知又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就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冲突。

何小艳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提交信件截图及通话录音,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工作人员均回复,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上诉人提出不用支付被上诉人救济费的理由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法律启示。对于企业而言,在处理职工非因工死亡相关事宜时,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变化,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及其家属来说,要了解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在主张权益时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法律法规的适用,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精准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何小艳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思路和实践经验,为我们处理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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