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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罪名辩护到轻罪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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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2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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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吕泽宇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等领域,在王XX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围绕核心要件提出无罪辩护,成功将重罪辩为轻罪,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罪名辩护到轻罪缓刑

案件初接触

公诉机关指控王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的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此类案件在刑事领域专业性强、争议大。自2021年执业以来,他积累了一定的刑事辩护经验,面对此案,他迅速展开行动,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

核心辩护构建

吕泽宇律师在协助承办过一百余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后,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本案中,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他仔细翻查案件资料,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代开发票,主观无骗税目的,且客观未造成税款损失。

庭审胜利成果

庭审中,有过多次刑事辩护经验的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他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促使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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