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公司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签订《玻璃及安装合同》,XX公司完成某小区电梯玻璃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928,512元且经上饶XX公司盖章确认。但因项目合作协议解除,上饶XX公司仅支付31万元,剩余618,512元未支付。这起玻璃安装承揽款追索案由此产生,其中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责任主体认定方面,XX公司上饶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XX公司(总公司)是否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单位(项目合作方)是否因协议解除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问题需要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上,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影响责任主体及管辖认定。
郑智作为该案的主办律师,在面对这些争议焦点时,采取了一系列专业动作。他首先进行了证据固定,提交了《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以此证明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同时,他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并且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在郑智的努力下,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一要求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判决二表明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三驳回了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理由是“玻璃安装系辅助性工作,按工作成果结算价款”,同时明确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郑智在执业过程中,通过处理此类案件,不断深耕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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