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海洋集团在开庭前,以“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为由进行抗辩,这给原告股民王X带来了程序上的劣势。如果该抗辩被法院采纳,王X的投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赔偿。在此情况下,徐晓律师临危受命,接手了这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在这起案件中,他展现出了卓越的庭审攻防专项能力。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投资损失是否主要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以及如何准确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徐晓律师擅长运用类案检索技巧。他的团队第一时间梳理了某海洋集团历年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交易所问询函等关键证据,并重点研究了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案件判决,如“余某某诉某海洋集团案”,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方面,徐晓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张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他精准地计算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为法院最终认定损失数额提供了清晰、合法、合理的依据。
面对被告关于“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抗辩,徐晓律师进行了有力驳斥。他通过分析大量的市场数据和行业动态,指出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非主要由系统风险导致。被告代理人在徐晓律师的反驳下,显得有些慌乱,一时无法给出有力的回应,沉默了许久。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海洋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并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经核算,原告买入均价为8.91元/股,投资差额损失为(8.91元-4.46元)×8,200股=36,490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合计47.44元,三项总计36,537.44元。综合考虑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最终判决被告某海洋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0,961.23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虽然王X已经获得了一审判决的赔偿,但案件尚未完全终结。目前,该判决尚在执行中。徐晓律师表示,若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他们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确保王X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这一安排为股民王X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也体现了律师在证券诉讼中的专业价值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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