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其中保修金的返还问题常常引发争议。202X年,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就装饰装修合同的保修金返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工程质量验收未达标准,未通过其合格验收,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资金占用费计算条件也未成就。
杨静律师介入此案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各项证据。她发现,202X年X月X日和201X年X月X日,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向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了某花园精装工程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的《工程验收证明单》,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工程部工作人员余X和售楼部工作人员李X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了确认。202X年X月X日,双方对案涉合同项下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分别预留工程结算金额3%作为工程质保金。同时,双方在结算时对某花园精装工程装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扣款,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也已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案涉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
杨静依据这些事实,在法庭上指出,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虽主张工程未经验收、质量不合格,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合同约定,保修期为2年,现保修期已满,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此外,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返还保修金,客观上给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资金占用费。
最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依约偿还某花园精装工程保修金XX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保修金XX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充分,予以维持。杨静律师在执业4年中,凭借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细致处理,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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