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进入公众视野。原告声称与被告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被告名下目标公司30%股权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原告表示自己原是公司股东,因事务繁忙与被告口头约定代持股权,虽无书面协议,但自己一直行使股东权利。被告认可自己是名义股东,却否认原告是实际出资人,称实际权益人另有他人。
此时案件处于一审审理阶段,赵月亮律师面临的客观约束是需要在有限的证据中找出关键要点,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不合理性。赵月亮,2020年开始执业,江苏宿迁律师,主要处理合同类案件。他仔细查阅了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梳理其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过程和细节;同时,还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这么做的理由是,工商登记等外部公示文件能反映股权的真实情况,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能包含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有助于还原案件真相。通过这些操作,赵月亮试图固定案件事实,找出原告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
经过一系列工作,赵月亮发现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清晰记载了股权转让过程,且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原告的代持主张缺乏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月亮的观点,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从证据收集到胜诉的关键,在于赵月亮律师紧扣“代持合意”这一核心举证规则。这种方法聚焦案件争议焦点,通过对各类证据的分析和运用,揭示事实真相。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精准把握关键要件,有效利用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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