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在第一个案件中,被告人杨XX,1998年出生,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2年8月19日到22日,他和同乡杨XX前往广东广州花都,将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他在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提供XX银行卡密码,该账户过账21900元,涉诈6000元。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为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他承认犯罪事实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第二个案件里,被告人谭XX和卢XX涉嫌诈骗罪。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伙同卢XX等人按上线指示更改微信资料,添加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和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在对方要求转账时因警觉未得逞。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公诉机关认为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虽犯罪未遂且是从犯,但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核心争议点
争议点一:杨XX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时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他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500.5元,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还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矛盾。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2000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此处可能是表述误差,实际应围绕2000元)的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争议点二:杨X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此点,但法院依据事实判断。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杨XX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不采纳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
争议点三:谭XX和卢XX的量刑问题
法院查明: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犯罪未遂。
双方主张:谭XX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诈骗未遂、是从犯,不应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是从犯、犯罪未遂,主观心态不强,请求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给出了量刑建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谭XX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卢XX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整体判决结果
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追缴其违法所得620元。
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追缴其违法所得220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定不能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调查通知,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最后,在面对一些看似有利可图的事情时,要保持警惕,仔细辨别是否合法合规,避免陷入犯罪陷阱。
结尾
这两个案件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杨X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刑,谭XX和卢XX因诈骗未遂且是从犯获得缓刑。代理这些案子的,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抓住了杨XX非法获利证据不足等问题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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