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任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深耕工伤维权领域,擅长处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
这起案件中,原告邓先生主张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称是被违规辞退,而公司称他是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邓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已经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判决,但他缺失的关键证据是仲裁时效未过的相关证明。刘伟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时隔7年半才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在庭审中,刘伟律师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对方可能会认为仲裁时效应该有特殊计算方式或者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但刘伟律师回应,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可适用特殊时效,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且邓先生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至2019年2月底),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刘伟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精准梳理时间节点的方法论。先明确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和申请仲裁时间,对比是否超过法定时效;再判断争议款项是否适用特殊时效;最后审查当事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中止情形。通过这一系列的核查,最终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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