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9日,何X接到立案通知,他因一起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是未成年人代X,这场事故给他带来了身体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何X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为其维权。黎芳律师有着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是该律所的主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能精准处理各类常见及复杂纠纷。
案件核心争议点颇多,保险公司辩称代X无证驾驶,交强险不应赔付。此前黎芳处理过一起相似的交通事故案,对这类情况的法律适用十分熟悉。她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指出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人人身损害予以赔偿,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120792.85元。
被告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黎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主张单方委托鉴定为法律允许,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资质,鉴定意见明确,应予采信。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两处十级伤残,为原告争取到112768.8元残疾赔偿金。
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属于免责事由拒赔商业险,法院予以支持。黎芳随即转向要求侵权人代X及其父母直接承担剩余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代X赔偿132413.4元,不足部分由父母承担,确保了原告损失得到全面填补。
在核算各项损失时,黎芳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逐项提供证据。她对医疗费逐笔核对,排除非医疗支出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合理标准主张;护理费按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按两处十级伤残12%指数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争取到6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00元全额支持;交通费酌定2660元。最终法院认定的总损失为325226.25元,远超保险公司最初预估。
此外,黎芳还有效处理了垫付款抵扣问题,在计算保险公司赔付时主动扣除被告代X某已垫付的72020元,使原告无需重复获得赔偿,同时避免了执行纠纷。对于后续治疗,她未强行主张具体金额,保留了原告后续另行索赔的权利。
最终,原告何X获赔总额25.3万余元,扣除已垫付部分,实际获得赔偿款与总损失基本持平。黎芳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办案效率,她成功突破“无证驾驶交强险不赔”的误区,有效运用单方鉴定意见,在商业险免责的情况下确保原告损失全额获赔等。她凭借这些出色的表现,被评为省优秀刑辩律师,是随州百姓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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