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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受伤,最终赔偿责任却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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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3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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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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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在泗县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张XX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这一摔,摔出了一场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
在工地受伤,最终赔偿责任却出人意料

张XX经人介绍,于2020年4月27日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谁能想到,仅仅工作了几天,就发生了意外。张XX受伤后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是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他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

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该集团把工程的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余XX又将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

张XX受伤后,及时向相关被告汇报了情况,被告方一开始表示愿意赔偿,还让他回家休息。可当张XX再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时,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张XX将新余XX、中国XX集团、宿州某公司以及刘X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各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到底谁应该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XX认为这四个被告都有责任,而刘X的代理律师则抗辩,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他也是跟着别人干活。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而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刘X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对于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因为中国XX集团是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XX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由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所以法院也不予支持。又因为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张XX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同样不被法院支持。

另外,关于张XX要求这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他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个案子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

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建筑工程领域,明确用工主体责任非常重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工程发包方和分包方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转包,避免因违法转包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在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最终判决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结果看似出人意料,但却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得出的。刘欢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本案中准确地找到了关键突破口。他在办理案件时,认真准备庭审材料,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正是因为他对每一个案件都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够在众多复杂的案件中准确判断,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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