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XX在2014年6月,因信任A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买入该公司股票。然而,A公司在文件中虚增了拟收购的XX公司的资产评估值和营业收入,虚假陈述行为暴露后股价下跌,桑XX遭受投资损失。此时,桑XX手中仅有股票交易记录和A公司披露的相关文件,在面对A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时,处于明显的信息和证据劣势。2022年,桑XX找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团队。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过数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深知此类案件核心争议点多,复杂且对抗性强,初步策略是对案件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细致梳理。
本案核心争议点众多,包括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等其他致损因素、各中介机构的责任比例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等。被告方对此进行强势抗辩,尤其是在诉讼时效问题上,被告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9年5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三年,至2022年5月27日届满,而桑XX的起诉已过时效。按照普通代理思路,若无法解决诉讼时效问题,桑XX将可能失去胜诉权。
徐晓律师熟悉诉讼时效相关程序规则,他知道在这种紧张的情况下,不能按常规方式处理。他带领团队敏锐地抓住关键点,迅速收集并成功向法院提交了桑XX因上海疫情期间被封控的证明,主张诉讼时效应依法顺延。从发现问题到提交证明,徐晓律师团队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这一高难度动作。若按普通代理,很可能错失这一关键节点,导致桑XX因诉讼时效问题败诉。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意见,认定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为桑XX保住了胜诉权。法院判决支持了桑XX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认定A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虚假陈述行为与桑XX的投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12,018.42元及佣金、印花税损失15.62元;XX公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方和信息提供方,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因在重组中未完全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因在审计中存在过错,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本案桑XX已获得法院判决的全额赔偿,但后续还存在执行环节。徐晓律师告知桑XX,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团队会持续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桑XX保留了后续权益,确保其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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