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提出“试用期拒签合同”“业绩不达标可辞退”等抗辩,但却拿不出相应证据。执业近三年、承办案件逾500件且有较强民商事法律事务经验的田小馨律师,立即抓住这一关键,明确指出单位举证不能的后果,以此为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田小馨律师接案后的首个关键动作便是全面梳理证据。执业以来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的田小馨深知,在劳动纠纷中,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辞退通知等都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他仔细查阅劳动者提交的这些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中提取关键信息,以充足且有效的证据论证劳动关系真实存在。这一操作习惯源于他此前处理过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深知证据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案件走向的重要性。
在仲裁过程中,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十分关键,田小馨律师与仲裁委有着多轮交流。律师在首次沟通时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应就其主张的“试用期拒签合同”“业绩不达标可辞退”提供证据,若无证据则应承担败诉结果,并依法支持劳动者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证据。田小馨律师基于此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丰富经验,补充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而本案中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理应承担责任。最终,仲裁委采纳了田小馨律师的意见。
田小馨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严谨负责的态度,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77.6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39.9元,劳动者的全部核心诉求得到支持。此次成功维权不仅体现了田小馨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更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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