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一审困境
在这两起涉及同一自然人被告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郭某和李某作为劳动者,在追讨工资等执行公司无果后,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2年开始执业的张远辉,接受了其中一名股东的委托。该股东在郭某案一审时缺席,虽提交了306万元转到公司公帐的银行流水,但因打印复印问题,流水看起来像308万元,且交易明细无备注,同时工商登记显示认缴,一审判决股东败诉。
二审策略与证据收集
有着14年执业经验、承办案件逾500件的张远辉,深知证据的关键作用。他要求股东打印306万元的单笔转账回执,该回执“摘要”及“备注”栏均有“实缴投资款”内容,并与上诉状一并提交。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尽管距转账已过3年6个月,但在XXX银行配合下,赶在二审开庭前完成并提交。在李某案一审开庭时,张远辉当庭提交了转账回执及验资报告。
专业解释与胜诉结果
2008-2011年取得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的张远辉,在郭某二审案件中,向法官解释若股东有抽逃出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出具验资报告。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查看了公司公帐完整银行流水清单。法官不再纠结抽逃出资问题,郭某二审案件改判股东胜诉。后来李某案一审判决也认定股东胜诉,判决书指出抽逃出资证据不足。至此,股东避免了后续可能的诉讼及5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