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主体A公司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吸纳资金。截至20XX年X月,该公司在多省市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实际到账XX余万元。PX作为公司市场部经理,被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
当事人PX最初掌握的证据相对有限,关键缺失在于无法清晰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存在争议。陈军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重点梳理PX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际获利情况及量刑相关细节。通过细致核查,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中的X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律师还收集了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明PX系公司员工,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军律师当庭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包括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A公司弥补了部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PX主观恶性较小以及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有X万元系个人借贷应扣除等。公诉机关对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质证,认为应维持原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陈军律师则详细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那X万元为违法所得的理由,结合PX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等,重点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理性回应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法院判处P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细致阅卷核证、精准定位核心、庭审精准发力”的方法论。先通过全面细致查阅案卷,厘清案件关键事实和证据争议点;再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核心辩护方向,构建罪轻辩护体系;最后在庭审中围绕辩护要点,结合证据逐一论证,理性回应指控,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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