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且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主张给原告王某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如果该主张被法院采纳,王某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就在此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接手了此案。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天某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以及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运用自己在该领域深入钻研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办案思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有力的论证。
徐晓律师指出,2020年X月XX日,大连证监局已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号,明确了被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原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了投资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证据,徐晓律师将相关的交易记录、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分析,并当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被告的代理律师试图反驳,但在徐晓律师严谨的论证和充分的证据面前,逐渐陷入了被动。被告代理律师在回应时言辞开始变得含糊,对于徐晓律师提出的关键问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现场气氛明显对被告不利。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损失共计2802.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虽然本案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但徐晓律师也提醒当事人,若被告不履行判决,后续的执行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挑战。目前他已经为当事人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如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得到实现。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体现了徐晓律师对当事人负责到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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