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原告薛XX将被告冉某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称案涉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这起案件的麻烦在于,争议焦点繁多。首先,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存疑;其次,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是个问题;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也有待考量。
此时,丁婷律师登场。丁婷律师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有12年,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经办过百余起案件。接受委托后,丁婷律师团队迅速行动。他们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明确本案关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并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
律师团队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此外,丁婷律师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成功避免了232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损失。
无独有偶,丁婷律师还处理过一起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了《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丁婷律师精准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同时,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全面反驳原告诉请。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遵循法律程序。合伙关系中,清算至关重要,未清算就径直主张财产分割很难得到法律支持。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要按规定申报债权,不能随意提起个别清偿诉讼。
丁婷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经办过百余起案件,丰富的经验让她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在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她能从程序和实体多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合伙财产分割纠纷,还是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她都能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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