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商标 > 商标使用在先被人抢注可以要回吗?

商标使用在先被人抢注可以要回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4780人看过
导读:商标使用在先被人抢注是不可以要回的,在中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取得注册制度为主,驰名取得为辅;自愿注册制度为主,强制注册制度为辅。另外,《商标法》采用的是先申请为主、先使用为辅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商标使用在先被人抢注可以要回吗?

商标使用在先被人抢注可以要回吗

不可以要回来。

商标被他人抢注,还能继续使用吗

依据《商标法》、《商标法》(13年修改版)相关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

1、对不正当抢注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此处的不正当抢注应当是指:在知晓该在先使用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该商标的专用权,恶意注册,而非偶然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般发生在经销商、代理商、客户、员工抢注厂商的商标情形。即商标在先使用人一旦发现自己商标被申请注册,可在初审公告异议期凭相关证据提出异议,阻止注册人进行注册。

2、如果已经抢注成功,则可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

3、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则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以上保护须具备3个条件:

1、使用人在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经开始使用商标

2、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在抢注人提出申请注册的时候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

3、注册人申请注册与在先使用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不正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商业道德。

不正当抢注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1、如果有证据证明商标申请人在申请之前有接触或者能够接触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则可推定申请人具有抢注恶意,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13年修改版)亦有这方面规定)。即在先使用人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申请撤销(宣告无效)。

2、如果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恶意,若在先使用人对商标具有版权的(特别是图形商标),可依据在先权利进行维权。

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进而依据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异议、申请撤销。

3、如果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未取得其他权利,则应当停止使用该商标,以免构成侵权。

商标局有明确的规定,谁先注册就是谁的,并不是说谁先用就是谁的,所义大家设计好的商标要先进行注册,这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也是对自己成果的保障,但是如果发生恶意的抢注,那么就需要用法律武器进行商标的维权处理。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商标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商标最新文章

遇到商标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