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6月11日,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是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孙XX每月从被告单位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质监局对该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的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品牌的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达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方认为,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及各被告人长期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应依法严惩。被告方则认为,虽然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各被告人在公司中的作用不同,且部分被告人是受雇参与工作,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但并非故意恶意侵权。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是南京XX公司受委托出具的《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详细统计了被告单位销售和未销售的假冒管材的金额。此外,现场查获的大量假冒品牌的管材、配件也是重要证据。在这些证据中,明确了各被告人在公司中的具体职责和参与程度,成为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各被告人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与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孙XX、孙XX是受雇参与生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主犯黄XX,虽然其涉案金额巨大,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其在公司经营中的实际情况,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决定对黄XX判处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被告人黄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戴某某、黄XX、孙XX、孙XX也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千万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对于员工来说,在工作中也要保持警惕,了解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发现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避免自己陷入法律风险。
结尾
在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原本主犯可能面临重刑,但最终主犯黄XX却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程豪律师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他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让他能够深入了解案件细节,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正是多年的积累和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钻研,才让他在这起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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