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法院受理。原告公司称与被告专科医院长期合作,向其提供药品批发服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艳,来自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在本案中,马明艳为支持原告主张,提交了多组证据。证据一《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证明202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出卖人,被告为买受人,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药品;证据二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两张、原告公司挂账系统截图,证明原告发货金额及被告欠付货款金额;证据三企业信息查询截图,证明被告公司、唐为被告专科医院的合伙人,以及被告专科医院已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被告专科医院、公司、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马明艳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了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确认,202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专科医院签订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对账后未支付欠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公司及唐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由于专科医院已被多家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且被加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被告公司及唐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专科医院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6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需给付原告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共计196073.05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计付逾期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明艳在执业3年中,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又成功助力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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