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中,情侣共同出资购房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但分手后房产归属问题往往容易引发纠纷。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原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为筹备结婚共同购置婚房,然而关系破裂后却在房产归属上产生了激烈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李XX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亦未能证明其出资系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让李XX陷入了困境,于是他委托李同红律师、江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二十多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丰富的执业经验使他对这类案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接案后,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精准把握。首先,他针对“涉案房屋是否为婚约彩礼”这一一审核心争议点,指出一审法院将案件焦点错误限定于“婚约关系”与“彩礼”的认定,而忽视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李同红律师强调,李XX与刘XX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房,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偿还贷款、共同居住使用,具有明确的共同购房意愿与共同出资行为,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
其次,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凭借多年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他深知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他收集了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且在贷款期间持续通过个人账户向刘XX转账用于还贷。同时,李同红律师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还特别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在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法院认为,李XX与刘XX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向银行借款并共同还贷,双方对涉案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构成共有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共有方式,依法视为按份共有,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经核算,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不过,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本案终审改判,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更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标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参考价值。李同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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