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初现争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理赔纠纷,原告朱某之子为其投保,保险期间为一年,原告在保险期满后产生医疗费用申请理赔遭拒。被告保险公司以“合同到期”“不保证续保”为由抗辩。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执业二十余载的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被被告的抗辩所迷惑。
精准锁定条款
彭佩荣律师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仔细研读《平xxx医疗保险》合同条款,翻到第1.2.2条“基本部分(基础)”,发现“延续期”条款规定对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且延续至届满后30日内的合理必要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应给付保险金。彭律师意识到这是关键,立即组织证据。她清晰梳理出两个核心事实,一是原告疾病确诊于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前,二是产生争议医疗费用的住院时间在保险合同期满后30日内,符合理赔条件。
庭审有力论证
作为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彭佩荣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合同条款展开有力论证。她指出被告拒赔理由与合同约定相悖,强调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解释条款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面对彭律师精准的条款引用和严谨的逻辑论证,被告的抗辩无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医疗保险金30811.28元。彭佩荣律师凭借对保险合同领域的深耕,成功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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