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建鹏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带来的司法曙光。
李建鹏律师有着13年执业经验,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现任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二审中,他临危受命。接案之初,李建鹏律师迅速对案件进行初步判断,认为原审法院在罪名定性上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他敏锐地察觉到甲X与乙X作为报社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重重。要证明甲X与乙X的行为属于受贿而非敲诈勒索,需要大量证据支撑。李建鹏律师通过细致的调查,收集到了二人作为报社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工作流程等相关证据,以证明他们是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同时,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他也进行了严格审查,发现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系基于真实服务目的,相应合同款25.74万元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该15万元也应核减。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罪名定性和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上。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李建鹏律师围绕自己的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他指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得到准确评价,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成功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减刑。
李建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细致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庭审辩护,在罪名定性这一关键环节上扭转了局面,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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