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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房风波:15套房产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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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470人看过
财产分割专业律师 顾丽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81105089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848230717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顾丽媛律师自2018年开始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专注于婚姻家事和法律顾问领域,至今经手的婚姻家庭纠纷及民商事案件几百余起,涉及的领域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婚姻挽救、调解和谈判;离婚纠纷中离婚损害、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中家暴、婚外情等重大过错及财产调查取证;婚姻家庭纠纷(涉外);继承纠纷(内地及涉外);共有纠纷(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等。具有非常丰富的谈判经验及技巧,擅长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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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中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非婚生子的情况时有发生。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顾丽媛律师,通过精准法律研判和完善证据收集,成功为委托人追回15套商业房产,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婚内赠房风波:15套房产失而复得

位妻子发现丈夫在婚内将15套商业房产擅自赠与非婚生子,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这不仅是财产的损失,更涉及到婚姻的忠诚和公序良俗。顾丽媛律师接手此案,开启了一场捍卫合法权益的征程。

婚内赠房:风险源于无权处分

执业近7年的顾丽媛律师,处理过众多婚姻家事案件,深知在婚姻财产处分上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当她拿到这个案子时,立刻警觉起来。她发现,委托人G的丈夫Y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G同意,擅自将15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赠与非婚生子T。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Y单方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这就是风险的来源,Y的行为直接侵害了G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阻断风险:专业操作定乾坤

执业多年、处理过大量婚姻纠纷的顾丽媛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通过调取房产登记档案、股东分红凭证、项目开发资料,证实案涉15套房产均为Y婚内经营收益转化而来,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同时,她紧扣公序良俗原则,明确指出Y基于婚外情及非婚生子关系,擅自赠与巨额房产,既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针对对方“为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抗辩,她清晰区分法律关系,指出不能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由非法占有他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交了婚姻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婚外情事实、财产来源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保障了庭审优势。

常态防控:可复用建议保权益

顾丽媛律师在处理完此案后,给出了可复用的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一定要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同时,要注意保存财产来源、产权登记等相关证据,以防万一。企业在涉及股东分红等财产分配时,也应明确财产的性质和归属,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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