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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约证据,律师全力为原告争取婚约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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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7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代表案例: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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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9年,李X与刘X恋爱后筹备结婚,李X出资购房并买婚戒,后刘X拒绝结婚。李同红律师围绕婚约关系、购房出资性质等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申请证人出庭。最终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李X全部诉求。
无婚约证据,律师全力为原告争取婚约财产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的案件就有800余件,在处理此类纠纷上有着丰富的经验。

原告李X称,他与被告刘X于20XX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积极筹备结婚。被告以婚后孩子教育为由要求购买学区房,2009年8月,双方将原告名下望京房屋出售,用所得房款支付首付,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某号房屋,因被告能使用公积金贷款,故以被告名义购买,贷款由原告偿还。2009年11月,原告还为被告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结婚戒指。然而,2012年被告明确表态不会与原告结婚。于是,原告李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婚戒,并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刘X则辩称,双方未订立婚约,原告未曾拜见过被告父母,未求婚、未商议结婚。诉争房屋系被告自行购买,原告为追求被告主动支付部分款项属赠与行为,并非以结婚为条件,且原告未参与贷款偿还,也未收到婚戒。

李同红律师接案后,凭借多年处理婚姻家事纠纷的经验,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以及购房出资和婚戒的性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主张双方已确立恋爱关系并积极筹备结婚,原告拜见过被告父母,被告亦以婚后子女教育为由要求购买学区房,以此证明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为证明购房出资系婚约彩礼,李同红律师提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首付款中155万元系原告以公司支票方式支付,贷款亦由原告通过证人账户偿还,该大额出资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而非单纯赠与。同时,他还主张原告为被告购买价值10万元的结婚戒指属于婚约财产,在双方未能结婚时应予返还。此外,李同红律师申请证人李X朴、唐XX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偿还贷款及双方存在婚约的事实。

然而,被告刘X坚称双方未订立婚约,首付款中155万元系原告主动赠与,贷款由其自行偿还,未收到婚戒,原告主张的转账系其他经济往来,与购房无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垫付购房首付款及向被告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婚约关系。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未能就其为被告购买婚戒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驳回了原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因证据不足未能实现原告的全部诉请,但李同红律师在对方否认婚约关系、否认彩礼性质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组织证人出庭等方式,为当事人构建了完整的诉讼主张,充分展现了他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证据组织与法律关系辨析的专业能力,为同类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纠纷的诉讼策略提供了专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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