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王X忠于2018年6月13日去世,其与刘XX于1984年再婚,刘XX系刘XX与前夫之女,王XX、王XX、王XX系王X忠与前妻之子女。王X忠与刘XX婚后共有两套房屋,王X忠曾立下自书遗嘱对房屋和存款进行分配。王X忠去世后,刘XX于2018年7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但王XX、王XX、王XX主张刘XX与王X忠未形成抚养关系,其接受遗赠已超过两个月法定期限;遗嘱中海淀房屋附有“待刘XX过世后”的条件,条件未成就;西城房屋应归三兄妹继承,刘XX应给付补偿款。
刘XX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李同红律师在执业25年中,已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在本案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多个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李同红律师首先提交王X忠2015年6月6日自书遗嘱原件及2018年1月1日《钱款遗嘱》,证明遗嘱系王X忠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各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应属合法有效。其次,他指出王X忠于2018年6月13日去世,刘XX于2018年7月12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符合《继承法》关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规定。对于海淀房屋,李同红律师认为遗嘱中“待刘XX过世后”系对房屋使用权而非继承权的限制,现刘XX同意在其在世时对房屋份额予以分割,继承条件已成就,应支持刘XX继承海淀房屋相应份额。对于西城房屋,结合遗嘱上下文及房屋面积,他认为“适当补贴一些钱款”应理解为刘XX向三兄妹支付补偿,补偿金额由法院酌定。关于存款,他主张按遗嘱分配,王X忠名下存款126万元,刘XX得26万元,刘XX及各被告各得25万元。对于被告刘XX主张两套房屋中其应占60%份额,李同红律师主张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忠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应属合法有效。刘XX虽与王X忠未形成抚养关系,但其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海淀房屋由刘XX与刘XX按份共有,刘XX占60%份额,刘XX占40%份额;西城房屋归刘XX所有,刘XX给付王XX、王XX、王XX房屋折价款每人各984810元;王X忠的存款按遗嘱分配;抚恤金与丧葬费比照遗产分割。
在这起复杂的再婚家庭继承纠纷中,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遗产权益,使得被继承人王X忠的真实意愿得到了充分尊重,实现了遗赠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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