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嘉兴,谢XX收到法院关于姐姐起诉他房屋产权纠纷的立案通知,这让他陷入了焦虑。此时,他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和民商领域都有丰富经验。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他此前处理过类似的房产出资性质争议案件,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出资的真实性质。他围绕“出资性质”和“共有合意”两个核心问题构建抗辩思路。
在厘清出资性质方面,俞国锋律师指出,姐姐在购房过程中直接支付的仅为一笔9万元定金,其余大部分款项均支付于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之后,且部分款项流转至第三人账户,与购房时间点严重不符。结合其他兄弟姐妹均系“借款”给弟弟买房的事实,俞国锋律师主张姐姐的出资应认定为“借款”,而非“共同购房出资”。
在否定共有合意上,俞国锋律师强调,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共有协议,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产权登记均仅为弟弟一人。姐姐未参与选房、议价、签约、过户等核心购房环节,亦无矛盾爆发前的共有协商记录。虽然存在后期微信聊天记录中弟弟曾妥协性承认“分房”,但该内容发生于家庭矛盾激化、弟弟受经济压力及情感胁迫之下,不足以证明初始共有意图。
同时,俞国锋律师援引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指出姐姐作为主张打破登记状态的一方,其举证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排除“出资系借款”的合理怀疑。
到了二审阶段,俞国锋律师还组织提交了多名家庭成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进一步印证“全家借款给弟弟买房、弟弟负责父母养老”的家庭安排,有效削弱了姐姐关于“共同购房”的主张。
最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谢XX为唯一权利人,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谢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及明确的出资份额约定;其出资行为、参与程度、房产证取得时间等均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排除“其出资系借款”的合理怀疑。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俞国锋律师凭借精准的案件分析和有效的证据运用,成功帮助委托人守住了房产。他不仅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还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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