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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一审败诉,律师二审介入提交证据,助力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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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282人看过
诉讼管辖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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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因买入XX公司股票受损,一审败诉后找到徐晓律师代理二审。被告XX公司存在年报虚假记载等问题。徐晓律师团队查阅大量公告获取证据,对揭露日、股价变化等进行对比分析。二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指出一审对揭露日和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错误,将案件发回重审,为后续审理奠定基础。
证券投资者一审败诉,律师二审介入提交证据,助力案件发回重审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买入XX公司股票后,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而遭受损失。然而一审时,投资者委托了并不从事证券诉讼的律师代理,结果一审直接收到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2024年,在一审败诉的困境下,投资者辗转找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面对这一复杂且已败诉的案件,徐晓律师深知挑战巨大,但为了投资者的权益,他决定带领团队接受二审委托,并迅速制定策略,着手收集证据和分析案件。

在二审代理过程中,徐晓律师团队展现出了卓越的程序策略能力。根据示范案件的规定,本案一审被选定为示范案件,其结果会对后续同类案件产生重大影响。徐晓律师团队熟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程序规则,在紧张的二审时限内采取了一系列非常规策略。

首先,团队详细查阅了XX公司2000余条公告,获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2份共300余页的证据。这一工作量巨大的证据收集工作,为后续的论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针对案件的两个关键问题,即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认定和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徐晓律师团队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揭露日的认定,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审判决均主张2023年5月深交所对XX公司发出问询函之日为揭露日。但徐晓律师通过分析交易所问询函、上市公司公告以及股价变化,发现问询函未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不应作为揭露日。其依据是一审认定的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股价在相关公告发布前后有明显上涨。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审判决认为违法行为揭露未导致股价明显变化,不具有重大性。徐晓律师则通过对比大盘、行业指数变化情况以及XX公司个股的股价变化情况,指出XX公司在揭露日后股价明显下跌,且跌幅远超过大盘和行业指数,证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普通代理可能会因证据不足或分析不深入,错失这些关键节点。而徐晓律师团队的行动,成功改变了维权路径的效率,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2024年,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虽然目前尚未得出最终的判决结果,但徐晓律师为当事人保留了胜诉的希望。在案件后续推进过程中,徐晓律师将继续带领团队,依据二审裁定中对相关争议焦点的初步认定,进一步完善证据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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