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此案的是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他自2018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
这起案件是公司解散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是蔡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还有原审第三人武X和蔡X。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条件,蔡X认为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而公司方则认为不符合解散情形,且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
蔡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试图以此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然而,这些证据虽能反映部分情况,但对于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
马国介入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情况。在庭审中,蔡X二审提交了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对方认可了录音的真实性,但认为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马国则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进行回应,指出蔡X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说明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X负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马国有着自己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证据对于证明核心争议点的关联性和充分性,像本案中就重点关注证据能否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其次,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判断证据能否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最后,考虑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相互印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有力地支持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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