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主张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严重冲突,致使公司人合性丧失,公司已经发生严重经营困难,请求解散被告某公司。
杨静律师代表被告某公司及第三人林X进行答辩,指出某公司不存在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中。为了证明这一点,杨静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交房租及水电费记录、缴税截图、每月工资发放截图、采购订单及购销合同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显示公司有稳定的运营,有稳定的合作客户。
同时,杨静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公司无法形成统一股东会决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她指出,股东之间虽出现意见分歧,但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对于公司能否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不能仅基于既往事实的情况,而否定未来的可能性。而且,未有证据显示公司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也未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此外,杨静律师强调公司解散将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具有不可恢复性,处理不当将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影响市场交易安全。某公司目前仍在正常运营中,维护公司经营秩序以及市场交易安全与保护股东权利同等重要。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的观点,认为某公司目前并不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尚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矛盾,股东之间应充分沟通、打破僵局、找到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对于原告解散某公司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杨静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表现,再次体现了她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的深耕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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