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借款仅一个月后就停止支付利息,这一突然的违约行为让原告【原告A】陷入了极度被动的境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利息五日以上,出借人可主张借款提前到期。然而,被告却对原告的催款要求置若罔闻。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起诉至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黄蓉律师此时接手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坚称借款本金就是十八万元,且认为逾期利息不应按照原告主张的标准计算。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借款本金的实际数额、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余额抵押的效力及受偿顺序、律师费的承担以及保证人的责任。黄蓉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在庭审中展开了精彩的攻防。
对于借款本金的认定,黄蓉律师展示了银行转账记录,清晰地表明原告转账十八万元后,被告当日就支付了首月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实际借款本金十七万七千余元认定。这一精准的举证,让被告代理人无言以对。
在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方面,黄蓉律师提前对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标准进行了法律审查,主动将其调整为年利率24%。她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法律依据,指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被告代理人试图反驳,但面对黄蓉律师严谨的法律论证,只能沉默。
对于余额抵押的效力及受偿顺序,黄蓉律师重点核查了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向法院明确了余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及受偿顺序。她当庭出示抵押登记证明,证明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确保原告在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代理人虽提出异议,但在黄蓉律师的有力论证下,最终也不得不认可。
在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上,黄蓉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充分论证了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合法性。对于保证人【被告B】的责任,黄蓉律师清晰阐述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及实现顺序,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B】应对抵押权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代理人在黄蓉律师的层层论证下,显得十分被动。
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虽然案件已判决,但考虑到执行问题,黄蓉律师告知【原告A】,若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及时与她沟通,她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原告的权益。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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