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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脚手架未用在约定工程,竟没被认定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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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575人看过
交通保险索赔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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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周口现代城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租赁了一批设备。可让人意外的是,他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还拿去归还此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涉及金额约200余万元。
借脚手架未用在约定工程,竟没被认定诈骗

第一回合:合同签订与设备租赁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协议里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的脚手架工程施工。之后,张某就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从该公司租赁了设备。正常来说,这些设备应该乖乖待在约定的工程工地上发挥作用。但张某却有了别的打算,他把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还之前欠别人的设备。而且,在因故离开工地时,他既没有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公司部分设备已经被用到别处了。

第二回合:公司报案与警方介入

公司发现情况后,觉得张某的行为不对劲,怀疑他诈骗,于是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很重视,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还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经过一番侦查,案子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第三回合:律师辩护与关键要点

审查起诉阶段,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介入了这个案子。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服务地区为河南周口。

李鉴春律师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以及对应的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接着,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李鉴春律师指出,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虽然没清点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然后,李鉴春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个纠纷性质属于民事范畴。他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后,李鉴春律师及时提交专业意见,还提供了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第四回合: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不过,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子我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对于企业来说,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加强对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要轻易上升到刑事层面。对于个人来说,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一定要遵守合同约定,不要随意处置合同涉及的资产,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这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曾经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种侦查与辩护的双向思维,让他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在本案中,他精准把握了张某行为的性质,通过全面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案件的深入钻研,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刑事难题,这次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是他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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