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接到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通知时,内心满是焦虑与期待。此前,第三人WX欠他借款未还,虽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查封了相关房屋,但被告以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让他的债权实现陷入困境。于是,HX找到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张双意律师执业多年,已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为专精,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围绕执行异议核心问题展开严密论证。她先梳理债权与查封时间线,固定借款发生在房屋购买之前、债权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查封的完整事实,确立了债权人合法优先受偿地位。此前她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债务执行案件,凭借对时间线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接着,张双意律师定性房屋权属,查明房屋系征收补偿购买,网签在四人名下,未约定份额,依法认定为四人共同共有,WX享有25%份额。她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这一认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论证离婚协议恶意避债、无效对抗债权人方面,张双意律师指出WX在负有债务情况下,离婚时无偿放弃房屋份额,未征得债权人HX同意,严重损害债权实现,该处分行为无效。她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敏锐地察觉到这一关键问题,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同时,张双意律师明确物权变动规则,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排除法院执行。她还精准适用执行司法解释,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共有财产可查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份额转让无效,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应有份额。
最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关键胜诉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中第三人WX所有的份额部分,驳回被告方排除执行的主张,案件受理费由WXX、WX共同负担。
在这个案件中,张双意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她精准把握共有财产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离婚协议效力、物权与债权冲突等疑难复杂问题,成功击破债务人以离婚方式逃避执行的手段,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她以严谨的法理逻辑构建完整胜诉逻辑,判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作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双意律师凭借在众多案件中的出色表现,成为了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是省优秀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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