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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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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576人看过
民间借贷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0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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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蔡X与陈X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蔡X向陈X借款38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审法院判决蔡X还款及支付利息。蔡X不服上诉,其委托的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提出利息约定不明及部分利息超诉讼时效的观点,但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利息之争

蔡X接到立案通知时,心中满是焦虑与不安。她因与陈X的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判决她返还陈X38000元并支付利息,她对此判决结果难以接受,遂决定上诉,并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为其代理。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还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

在上诉过程中,苏湖城律师提出,双方虽约定利息按2分利算,但并未明确是按月息2%或者年息2%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案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原审判决直接认定按月息2%计算是错误的。此前苏湖城律师处理过类似的民间借贷案件,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同时,他还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2011年4月22日前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被支持。

在庭审中,苏湖城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阐述。他强调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为蔡X争取最大的权益。而被上诉人陈X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可根据合同法规定及借款目的确定利息计算方式,且平潭民间借贷利息通常按月息两分计算,同时蔡X在一审中拒绝出庭已失去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参照民间交易习惯确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无不当,苏湖城律师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关于诉讼时效,因讼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自陈X起诉时开始起算,所以蔡X主张部分利息已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湖城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准确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他曾被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贡献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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