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市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杨福律师接受原告任的委托,为其代理诉讼。2022年XX月XX日,被告唐X驾驶机动车逆行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2023年原告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3953.15元,被告唐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元,该判决已生效。
X月X日起,原告多次赴绍兴市XX中医医院、浙江院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并于2024年XX月XX日住院治疗X日,行“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右侧)。面对原告出现的新情况,杨福律师并没有退缩,而是积极为原告的二次诉讼做准备。
2025年X月XX日,杨福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二次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差额和新增的护理费、误工费等暂合计311321.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公司对九级伤残与事故的关联性提出质疑,面对这一难题,杨福律师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成功证明原告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及髋关节置换术与交通事故所致右股骨颈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二次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
同时,杨福律师精准把握原告因伤情恶化导致伤残等级升级的事实,成功主张残疾赔偿金差额155100元,占新增赔偿总额的73%。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应扣减前案的主张,杨福律师申请鉴定机构出具回复函,明确两份鉴定意见的“三期”不需要累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误工费差额13584.50元、护理费差额1062元。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杨福律师全面主张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差额、误工费差额、残疾赔偿金差额、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9项新增损失,这些主张全部获得法院认定,全面覆盖了当事人因伤情恶化产生的各项实际损失。而且,杨福律师成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也获得了法院的全额认定。
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医保外用药扣除、不合理用药、交通费过高、护具费不认可等多项抗辩,杨福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损失207664.89元,被告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损失3350元。在前案已获赔37万余元的基础上,杨福律师通过二次诉讼为当事人再获赔偿21万余元,两案合计获赔58万余元,充分展现了杨福律师对复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持续跟进能力和专业维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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