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保险公司主张交通费、鉴定费等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核心在于其认为保险范围约定非责任免除条款,无需向投保人提示说明。2024年执业的马云航律师凭借执业经验,抓住这一关键机会,围绕免责条款的效力及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展开维权工作。
马云航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查阅了案件的相关卷宗。自2024年执业以来,马云航律师已承办了几百起案件,在民商事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注意到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存在问题,迅速锁定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这两大核心争议点,并围绕争议点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一审中,马云航律师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主张案涉特别约定条款实质为责任免除条款,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同时,他指出鉴定费等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其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X各项损失3.48万余元。
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1月15日,马云航律师收到上诉状后,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范围约定非免责条款”“不承担鉴定费等费用”等上诉理由,从法律规定、条款性质、司法判例等多方面展开专业抗辩。他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该条款应属无效。
11月20日,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询问。保险公司坚持上诉理由,认为保险范围约定并非免责条款,不应由其承担相关费用。马云航律师则补充理由,引用了类似司法判例,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通常被认定为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张X成功获赔全部3.48万余元赔偿款,马云航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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