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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哪些情形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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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187人看过
导读:贪污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数罪并罚。但司法实践中,若受贿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等牵连关系,且法律未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通常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贪污贿赂犯罪哪些情形不数罪并罚

在司法实践里,贪污贿赂犯罪是备受关注的一类犯罪行为。大家可能会好奇,当涉及贪污贿赂犯罪时,是不是只要有多种相关行为就会数罪并罚呢?其实并非如此,存在一些情形是不数罪并罚的。搞清楚这些情况,对于理解法律在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很有必要,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牵连犯情形不数罪并罚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如果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通常不数罪并罚。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贪污公款,伪造了相关的财务凭证。这里伪造财务凭证是手段行为,贪污公款是目的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多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是为了实现一个主要的犯罪目的

二、吸收犯情形不数罪并罚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在贪污贿赂犯罪里,常见的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将受贿所得进行窝藏、转移。这里窝藏、转移受贿所得的行为是受贿行为的自然延续,被受贿行为所吸收,只以受贿罪论处,不数罪并罚。因为窝藏、转移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是受贿行为的一种后续状态。

三、法条竞合情形不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不同罪名之间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某些行为既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由于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行为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贪污罪,而不进行数罪并罚。

四、同种数罪情形一般不数罪并罚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性质相同。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实施贪污行为或者多次受贿行为,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将多次犯罪的数额累计计算,以一罪论处。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每次受贿的数额都不大,但累计起来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此时就以受贿罪一罪定罪量刑,将多次受贿的数额相加作为量刑的依据。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错综复杂,后续可能还会涉及到量刑的具体考量、减刑假释的条件等问题。这些问题处理起来专业性很强,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与贪污贿赂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自己很难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不妨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律图平台汇聚了众多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资质的律师,他们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帮助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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