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判决书中,原告主张被告代持其目标公司30%股权,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并办理变更登记。原告称因事务繁忙与被告口头约定代持,且自己始终行使股东权利。被告虽认可为名义股东,但否认原告是实际出资人。
赵月亮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经办案例百余件,在处理此案时,他精准把握股权代持纠纷中的核心举证规则。赵律师深知,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形成代持关系,须以双方存在明确的代持合意为前提。
在紧张的诉讼过程中,赵律师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没有被原告的主张牵着走,而是紧扣“代持合意”这一关键要件。他有效利用工商登记资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揭示原告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
按照普通代理的常规路径,可能只是围绕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但赵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深入审查案件核心。他发现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或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就代持达成一致,仅凭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价款等间接情节,不足以推定代持关系存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清晰记载股权转让过程,且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代持主张缺乏合理性,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虽已胜诉,但在股权代持纠纷领域,类似的争议仍可能不断出现。赵月亮律师提醒当事人,在处理股权代持问题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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