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回到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该铁矿矿长兼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以及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和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来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让工人把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没有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于井内存放的不再使用的爆炸物品,也没有登记造册,更没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毕X一家心急如焚,四处寻找能帮他们的律师。这时,他们找到了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王铖律师深耕刑事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王铖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深入了解,发现了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首先,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在2008年5月22日就离开了辽阳市某铁矿,之后再也没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他本人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是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毕X一家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从这个案子中,咱们普通人能得到一些有用的建议。第一,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像毕X就是因为听从领导安排,没按规定处理爆炸物品,才惹上了麻烦。第二,如果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他们能帮你找到案件中的关键突破口。
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找到了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适用这两个关键突破口。深厚的法学功底(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到的知识)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精准运用,恰恰是他作为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被同行公认的专业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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