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L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若干,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合计金额较大。被告L某的车辆中国XX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然而,保险公司提出了诸多抗辩意见,如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使得案件陷入僵局。
大连刘书涛律师介入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他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进行精准反驳。对于非医保用药费用,他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对于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他强调其合法有效;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他指出原告主张于法有据,应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大连刘书涛律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保障原告的赔偿权益最大化。
庭审中,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质疑,但大连刘书涛律师凭借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应。他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专业机构出具,具有权威性;用药费用的合理性也有相关病历和医嘱作为支撑。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若干(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若干,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连刘书涛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全面梳理证据、精准反驳抗辩、结合法律规定阐述赔偿责任和损失计算等方法,通过对证据的合理运用和对法律的准确把握,成功帮助原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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